认定失信黑名单 不可“失信”

 2019-01-10 15:32  来源:昭通新闻网

◆金海燕

某市规定行人闯红灯一年超过多次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贷款等行为将受限制,甚至还会被相关部门通报批评;一些地方把养狗不办证、遛狗未牵狗绳的犬主人列入“失信黑名单”;某地电力公司“为引导电力客户依法依规诚信用电”,决定对拖欠电费的居民列入“失信黑名单”……这些列入行为真的合规吗?

失信一词,原出《国语·晋语四》,原意是指违背约定,不守信用。《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答应别人的事没做,失去信用。”虽然在我国的传统道德中提倡诚实守信,但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却出现了普遍的失信现象。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不到30%。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也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多年前就已集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公开等情况进行通报,建立了网上的“失信黑名单”系统。

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者将受到多方面的惩处,例如限制高消费行为,不准乘飞机、坐高铁,不能出国旅游,到银行贷款及参加工程招标更是被拒之门外,“失信黑名单”成了惩处“老赖”的一大有效办法,在短期内就取得了明显效果。

正是因为看到了“失信黑名单”的巨大威慑力,有些地方的管理部门,把一时难以解决的一些问题,都装进了“失信黑名单”当中,这必然会使严肃的法律程序,变成简单化管理的“权力任性”。

法院建立“失信黑名单”是一桩严肃的法律行为,并不是债权人说谁是“老赖”,就能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进入黑名单的人,不仅是欠债不如期归还者,而且还是通过法院审理并且作出了生效判决后仍然抗拒执行的失信人员。只有通过合法的认定,才能保证“失信黑名单”的正当性和权威性。

而对于闯红灯行人、遛狗不牵狗绳的遛狗人及拖欠电费的居民来说,他们虽然违反了相关的管理条例,理应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但如果他们并没有签订相关的承诺书,也就没有失信所特有的“违背约定,不守信用”之嫌,此其一;其二,把这些公民列入“失信黑名单”,却没有像法院那样经过严格的程序,并给执行相对人申诉或辩护的权利,只是由管理单位单方作出决定,这不仅可能造成对一般公民权益的侵害,更容易造成“失信黑名单”因缺乏法律法规依据而在百姓中的失信。

“失信黑名单”并非一只什么都能装的箩筐,不可随意建立和使用,必须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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