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 如何“私了”不闹心?

 2018-11-26 16:02  来源:昭通新闻网

案例

2018年3月12日,王某下班回家行驶至街心花园环岛时,由于晚高峰车多拥堵,他的车与马某驾驶的小型卡车发生剐蹭,两辆车均有剐蹭痕迹。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秩序,节省纠纷处理时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决定“私了”。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私了”不闹心,这里,给您支招了。

评析

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私了”。

交通事故“私了”的最后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环节是事故损失赔偿。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保险过期、未参加保险情形等并存的局面。针对不同情形,事故损失赔偿也不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人员未伤亡的情形下,非机动车方的损失不可能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此时不论非机动车方有无责任,非机动车方的损失均由机动车方全部赔偿,因此如果机动车方考虑到非机动车的损失不大,到保险公司索赔太麻烦,可以与非机动车方协商赔偿数额。双方一致同意后,交付赔偿费,在交通事故记录文书上予以注明即可。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分别按照以下方式解决:

(1)如果双方均考虑到损失不大,到保险公司索赔太麻烦,愿意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可以协商赔偿数额。双方一致同意后,交付赔偿费,在交通事故记录文书上予以注明即可。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2)如果双方均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又不愿意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应当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出险,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3)如果双方均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但是损失超过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就超出部分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第一,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第二,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就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协商解决。

(4)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有异议的,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5)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肇事车辆按照相当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参照下列比例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当事人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当事人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责任制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可依下列比例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计算。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可依下列比例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1)机动车方负全部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部分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部分7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方负同等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部分5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方负次要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部分3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方无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部分10%的赔偿责任。 (蔡茎)

审核:   责任编辑: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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